财税政策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多个方面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了优惠。具体要点包括:
1、明确将继续实施18号文件中“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
2、对提供无形产品(设计服务、IP核等)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3、对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优惠。且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条件——“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政策中“自获利年度起”的条件,对企业的实际意义更大。
4、提出要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用专项措施予以解决。专项措施可能会在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缓征”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其中“即征即退”方式对企业最为有利。
5、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境外代工芯片,在国内封装测试后再出口境外时,芯片入境时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情况,政策明确了“能够享受保税政策”,这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而言将带来很大便利。
6、提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比照享受18号文件规定的“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政策明确了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8、政策明确了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期限,以及文件给予的所得税优惠与其它优惠政策交叉式如何处理的问题等。...[详细] |